- 卸下检徽走上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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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01 15:23:16 阅读次数:10
经过一番挣扎与斗争,决定告别检察去当一名高校教师。
检察官曾是我梦想的职业。在十二年的检察官生涯中,工作中恪守客观公正原则,业余认真钻研检察业务。但在内心一直有种感觉,认为自身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出于对学术的追求,也出于经济的考虑,决定拿起教鞭去当一名普通的教书匠。
如果有一天,检察官与法官能跳出刀笔吏的角色而名副其实,我一定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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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痛悼念杰出的检察官曹呈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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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26 11:16:31 阅读次数:43
2011年11月25日,我敬重的兄长、在全国检察系统颇负盛名的检察官曹呈宏先生,在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新近人员授课过程中不幸去世!
曹兄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侠气冲天,是检察官的楷模与偶像。
可恨天妒英才,司法界已再无曹大侠。
曹兄一路走好,天堂定有你挥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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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法解释学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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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14 22:07:18 阅读次数:15
邓楚开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理和单行条理以及行政规章,这些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渊源,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各不相同。对于各种法律渊源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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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发表时间:2011-10-10 06:27:11 阅读次数:72
邓楚开
摘 要 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我国的检察权既不属于行政权,也不等同于法律监督权,而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检察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力,包括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与批准逮捕权;根据我国宪法、法律以及检察权本身的诉讼性质,检察权可与审判权并称为司法权;相对于西方国家将检察机关纳入行政系统的立法例而言,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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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的实践探索——浙江省基层检察机关认罪轻案程序改革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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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10 06:21:40 阅读次数:10
摘 要 面对刑事案件量激增的社会现实,为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认)的人权,对轻微犯罪切实贯彻宽缓刑事政策,部分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罪轻案程序改革,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构建独立的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全面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明确适用认罪协商案件的范围,赋予认罪协商以明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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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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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06 11:17:56 阅读次数:11
邓楚开
摘 要:在行政诉讼中应采用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原告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其其他程序性事实适用合理可能性证明标准。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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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运作——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改革实证分析-
发表时间:2011-10-06 11:11:39 阅读次数:42
邓楚开
摘 要:对轻微犯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分流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纠纷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应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不宜由公安机关作不立案、撤案处理或者由法院作无罪处理,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应设立独立的程序,但司法机关办理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无需另设独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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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中适用行政法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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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03 23:41:01 阅读次数:11
邓楚开
刑事司法是一个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由法院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的过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都不能规定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项,这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与体现。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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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刑事和解未来走向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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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03 23:37:19 阅读次数:20
邓楚开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在犯罪高发的社会形势下,为促进社会和谐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如今,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已被确定为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在此背境下,未来刑事和解制度应如何定位,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构想刑事和解的未来时,以下三个问题极为关键:(1)刑事和解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存在明确被害人的犯罪案件?(2)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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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1-10-03 23:25:24 阅读次数:130
邓楚开
进行量刑程序改革,“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以规范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就量刑程序改革问题,审判机关的提法是“量刑规范化”,而检察机关的提法是“量刑建议”,二者系从不同角度对量刑程序改革的表述。如今,该项改革已在全国范围推开。从浙江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改革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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